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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脱贫攻坚时期农村“争当低保户”现象的症结及其治理

    信息发布者:王成立
    2019-07-23 11:04:26    来源:兰剑 慈勤英 农村土地和乡村振兴   转载




    摘 要:在精准脱贫工作中, 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低保进行兜底脱贫, 但当前部分农村居民想方设法获得低保, “主动要低保”、“争当低保户”的现象广泛存在, 这给脱贫攻坚工作带来不少困扰。通过对低保“准入—管理—退出”运行过程的分析, 发现低保“申请-审核”程序冗繁、资格认定存在可操作空间、过程管理欠缺、退出机制“形同虚设”等共同形成了低保依赖“陷阱”。“争当低保户”现象的存在, 主要缘于低保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执行偏差以及农村贫困化解路径欠缺、低保依赖文化。应加快构建畅通的准入机制和规范的退出机制, 加强动态管理与分类管理, 充分发挥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综合扶持功能, 加强救助政策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的整合等。


    一、问题的提出

    党和国家作出庄重承诺, “到2020年全面消除绝对贫困”。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进程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简称“低保”) 作为兜底脱贫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应对农村贫困问题, 为广大农村贫困人口保障基本生活, 做出非常重要的贡献。离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 还剩不到3年的时间, 对无力脱贫、无业可扶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 低保政策必将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 农村地区“挤破脑袋吃低保”、“争当低保户”的现象愈演愈烈, 部分并不十分贫困, 甚至并不贫困的农村居民期望获取低保救助;同时也发现, 有些领取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生活得到一定的改善, 在有条件退出救助时, 却极其不情愿退出;基层退保工作中屡屡产生冲突, 形成不少新的矛盾和问题, 这给低保政策的执行、脱贫攻坚工作等带来很大困扰。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必须精准识别贫困人口, 农村“争当低保户”的现象值得深思和探究。近年来, 虽然农村低保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低保瞄准偏差也得到很大程度上地纠正, 但各种“问题保”依然存在, 特别是错保、漏保、争保现象一直广受诟病。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表明, 因制度缺陷或其他主客观原因, 农村“主动要低保”, 或“不愿退出低保”的现象广泛存在, 贫困群体长期依赖于低保救助的问题比较严重;[1]享有农村低保的贫困者就业意愿较低, 部分贫困者为了继续留在低保系统中, 往往有意识地选择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活动, 形成福利依赖。[2]朱梦冰、李实[3]的研究指出, 依照收入贫困标准来核算, 农村低保瞄准率很低, 如果按照多维贫困标准, 农村低保瞄准率有所提高, 但覆盖率仍然较低。

    对于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低保瞄准偏差, 很多学者进行了不少研究, 如李迎生认为, [4]导致农村低保目标定位偏差的深层原因是基层偏传统型福利治理模式, 基层福利治理结构与机制导致了“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的政策变通;随着低保含金量和惠及面的显著提升, 农村中的部分群体有着寻求这“香饽饽”的冲动, 呈现出用各种方式“争低保”的态势, 并且街头官僚在农村低保变通执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5]在资格认定中, 本应视为识别标准的家庭收入, 因难以准确衡量而被淡化, 老龄、残疾等直观特征上升为最重要的判断依据, 伦理道德、乡村治理乃至村组干部意志, 以及诸多附加或配套政策, 都对农村低保评审乱象产生影响。[6]从制度层面来看, 低保户支出型贫困特征明显, 但捆绑式福利强化了“贫困陷阱”, 低保户退出低保时会失去许多福利;[7]低保救助的扩大化不但没有带来政策满意度的增长, 而是使得基层群众和政策执行者均对农村低保政策产生不满。[8]也有学者提出, 目前基层低保普遍推行的“只保不退”、“以评代退”等做法, 既催生了“赖保”、“吃保”等道德冒险行为, 加之精准退出机制的缺乏助推了“争戴穷帽、不愿摘帽”的低保怪象。[9]因此, 面对着当前中国农村反贫困形势的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以及在2020年完成脱贫攻坚战略目标的背景下, 从低保制度运行、社会心理、贫困根源等层面探讨农村“争当低保户”现象的成因, 并提出治理对策,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

    二、农村“争当低保户”现象的产生机理———基于低保制度运行与执行的视角

    农村低保政策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争当低保户”现象, 原因比较复杂, 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 也有个体、贫困、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本文从低保制度运行与执行的视角, 以低保救助的准入、过程管理、退出等程序为切入点, 按照低保救助的“申请-审核-公示-过程管理-退出”的运行过程, 以及其他外在因素, 剖析农村“争当低保户”现象的产生机理。

    1. 资格认定存在可操作空间, 导致救助目标瞄准偏差成为可能

    按照政策规定, 对农村低保资格的认定, 理应通过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综合认定, 其中, 收入审查是重点, 财产审核作为辅助。本来严格按照划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对比收入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但是, 因为农村居民收入主要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外出务工收入, 其中农业收成难以准确的转化为货币收入, 其他务工收入也很难被外界准确掌握, 在这种情况下, 低保审核部门就很难通过家庭收入审查认定低保资格。因此, 很多时候农村低保资格的认定是通过一些外在的特征进行判断, 如高龄、残疾, 或“家里是否有读书郎”、“是否有人在病床”、“是否破房”, 但基层干部通过这些具有一定模糊性和“回旋余地”的外在特征, 来判定低保资格的归属, 往往容易被歪曲或操控,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间, 也就容易导致低保目标瞄准的偏差。另外, 由于当前农村地区确定的最低生活保线普遍较低, 除小部分特别贫困的农户外, 一般的贫困农户都能达到, 当低保指标较多的情况下, 就需要在贫困程度差不多的低收入群体当中, 认定出一部分贫困户获得低保资格, 而那些没有评上低保的低收入户, 就容易对低保政策产生不满, 那么在下次的低保资格认定中, 也就会想方设法申请, 以期获得低保救助。在并不规范的农村低保资格认定中, 作为负责资格推荐、收入审查的主体, 村干部就容易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寻租”或自私行为, 容易让救助目标瞄准产生偏差, 形成“关系报”、“治理保”等, 从而降低基层低保政策的权威。

    2.“申请-审核”程序冗繁拖沓, 受助对象不愿轻易退出救助行列

    低保户的产生, 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家计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程序, 如贫困群体在提出救助申请后, 首先需要经过当地救助主管部门严格的收入与财产审核 (一般由村干部代理审查) , 再经过民主评议、上级审核、批准后经过一定期限的公示, 然后才能确定救助资格、发放低保金。这种“申请-审核”程序是合理的, 但往往过程过于拖沓、低效, 所耗时间过程, 长则半年, 短则也要两三个月 (农村低保比城市低保所耗时间明显更长) , 这对于突发性的生活困难群体来说, 难以得到及时救助。因此, 贫困对象往往在获得低保救助之后, 为始终能够持续性的获取低保, 规避可能因收入或财产波动导致丧失救助资格的风险, 部分受助对象往往通过隐瞒劳务收入、瞒报农业收成等方式得以持续领取低保。导致这种现象的产生, 亦是农村贫困人口的“无奈之举”, 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冗繁和漫长的“申请-审核”程序。另外, 也有很多受助者担心退出救助后, 如遇困难需再进入救助行列的难度会加大, 担忧再次申请救助不能通过审核, 因此为避免以上情况, 很多受助对象通过“非常规的隐瞒手段”, 确保能够长期领取低保。

    3. 救助过程管理欠缺, 难以实现动态追踪受助对象经济状况

    所谓的救助过程管理, 就是对已经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有效管理和扶持:一是及时掌握受助者的收入、财产及其家庭人口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二是针对受助对象的实际困难, 给予除低保资金救助外的其他扶持, 如精神慰藉、技能援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从当前低保救助及其他救助项目的过程管理来看, 对农村贫困人口的主要救助方式仍然是“现金转移支付”, 而关于服务性的救助比较少, 受助对象除每月领取一定数量的低保金外, 很难再获得如技能提升、精神慰藉、社会参与等领域的帮助, 这也使得贫困对象能够获得暂时的“收入改善”, 却不能从根本上摆脱人力资源不足、精神文化缺失、发展能力不足等困境。相关低保政策还规定, “对于家庭收入或人口发生变化的, 需要主动向基层民政部门申报, 对不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及时清理出保障范围”, 但在调研中发现, 当受助家庭收入或人口出现变化, 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加之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比对和跟踪平台, 未能及时掌握受助对象的收入或财产变化, 因而也导致了动态追踪管理难, 这也就使得受助对象长期处于救助行列是可能的、可行的。

    4. 农村低保退出机制不健全, 基层难以有效执行

    在农村低保救助中存在着主动退保难、对受助对象的经济收入动态跟踪难、退出操作上随意性大等问题, 虽然很多政策都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要进行清理, 但实际上, 基层在执行退出政策时, 难以有效落实。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各地据此也制定比较比较细致的意见, 如2017年《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就要求, “将因征地拆迁、工矿区资源枯竭及化解群众上访等原因而整体纳入的保障对象, 全部退出农村低保范围”。但在实际中, 却难以执行, 原因主要有:一是现有技术条件难以及时掌握受助对象的收入、财产变化, 缺乏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基层干部因人力有限, 加之尚未建立信息化的收入追踪平台, 很难实时掌握农村居民的收入、财产变化。二是基层干部为了基层社会的和谐, 在基本符合政策的范围内, 往往会对低保退出的问题“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对基层干部而言, 这也颇属无奈之举, 因为他们深知让生活有所改善、但并不十分富裕的低保户退出低保救助, 将遇到较大的阻力, 可能给他们的基层治理工作增添不少困恼。鉴于这些, 使得低保退出机制在基层难以得到严格和有效执行。




    图1 农村“争当低保户”的产生机理和根源性因素分析

    三、农村“争当低保户”现象的根源性因素

    以上低保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给农村“争当低保户”埋下伏笔, 但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 为何最近几年, 农村“争当低保户”现象愈演愈烈, 赖保氛围越来越浓厚, 尤其是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 离2020年完成各项脱贫任务所剩时间不长的情况下, 亟待从制度设计和执行、贫困本源、社会文化等层面进行探究。虽然这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但归结起来, 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救助制度简单捆绑, 人为提升低保“含金量”, 低保成为人人争抢的“香饽饽”。二是部分农村居民是真的贫困, 贫困化解渠道欠缺, 需要获得低保救助, 才能降低贫困风险, 才能确保比较基本的生活。三是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 受到“不吃白不吃”、“我不争、他就争”的社会心态影响。

    1. 专项待遇简单叠加, 人为提升农村低保“含金量”

    各地在推进农村低保建设的同时, 也建立了包括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在内的专项救助制度。很多地方在确定专项救助对象时, 为降低管理成本, 往往以低保资格作为前提条件, 把专项救助与低保资格进行简单捆绑, [10]围绕低保形成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若获得低保资格, 就能自动获得与此配套的生活补贴, 或者医疗、子女教育、助残、助老和危房改造等方面的救助或优惠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升了低保救助的“含金量”, 使得农村低保成为“香饽饽”。虽然总体上低保救助水平不高, 但与此捆绑的一些救助政策、优惠条件却能给贫困人口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例如, 有些地方就规定, 低保户所享受的医疗保险报销额度明显高于普通民众, 住院最高报销比例可以高达95% (新农合住院报销额度一般为:一级医院为80%~85%;二级医院为60%~65%;三级医院为40%~45%) , 在报销之外, 如果医疗支出仍然巨大, 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救助。因此很多农村居民表示, “给不给低保金无所谓, 但与此附带的医疗报销优惠政策, 是人们急需的”。同时, 除了医疗方面的优惠政策, 低保户的房屋改造、修缮, 其未成年子女就学等都可给予资金扶持或优惠政策。因此, 简单地把很多扶贫支农政策与低保资格“挂钩”, 使得救助待遇和资源主要集中于低保户, 而同样可能处于贫困状态、收入水平也较低的非低保户, 却不能获得或只能获得很少的救助资源, 从而人为加大了低保户与非低保户之间的收入差距, 这在两者之间形成了救助资源的“悬崖效应”。救助资源在低保户身上过度集聚, 而针对低保边缘户的扶助政策和救助资源却很少, 因此使得低保边缘户或其他贫困群体对低保政策产生不满, 激化了低保户与非低保户的矛盾。目前有些地方, 虽然已经注意到政策捆绑的负面影响,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把低保资格作为否享受专项救助或其他救助资源的一个重要条件。加强对低保受助者的救助, 本是好事, 但如此多的救助资源与低保资格相挂钩, 也导致了社会大众对低保形成了错误的认知, 认为“低保是万能的”、“只要获得低保, 就能生活无忧”。这种“一保俱保、一退尽退”的“连带”关系, 使得“低保资格”成为农村低收入群体争相获取的“金钥匙”, “争当低保户”的现象比较普遍。

    2. 农村贫困化解路径欠缺, 低收入群体期望通过低保规避贫困风险

    农村“争当低保户”现象的存在, 除因低保在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上的一些缺陷, 更关键的因素仍然是当前农村居民缺乏摆脱贫困的资源和条件, 贫困成为很多农村社会面临的最大风险。从农村居民化解贫困风险的主要路径和支持方式来看:一是“非正式支持渠道”, 主要包括亲朋好友的支持网络, 以及受助者自身身体条件、人力资源、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条件与资源。二是以政府救助为主的“正式支持渠道”, 如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对于农村低收入群体而言, 他们往往知识文化水平较低, 人力资源欠缺, 工作技能缺乏, 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获取较高水平、较稳定的经济与社会资源;因收入的不足, 又难以形成充足的资金储蓄, 当他们在面临失业、重病、意外事故及其他生活危机时, 几乎没有资源可以保护他们免受贫困或从逆境中“走出来”。另外, 农村低收入群体所拥有的社会关系资源较少, 亲朋好友本身生活也不富裕, 当他们面临生活困难时, 社会关系网络能给予的资金或物质支持也较少。这可以看出, 在非正式的贫困化解路径方面, 农村低收入群体往往不能获得充足的资源来化解随时可能降临的贫困风险;在以政府救助为主体的正式支持渠道上, 因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 农村低收入群体在面临困难或危机时不能得到制度化的、社会化的及时或充足支持。作为兜底性的民生保障政策, 以低保为主导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自然而然成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应对贫困风险的“最后稻草”。因此, 贫困风险化解路径的欠缺, 使得低收入群体期望通过获取低保救助, 以降低自身陷入“贫困漩涡”的风险。

    3. 过往低保政策执行的“长期偏差”, 逐步形成比较浓厚的低保依赖文化

    当前农村居民普遍对低保等社会救助的保障范围、政策目的等缺乏实质了解, 甚至基层干部对社会救助也缺乏足够理解,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 农村低保政策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化、透明化的道路, 但过往长期存在的低保违规、制度滥用、政策异化等印象, 难以短期内在农村社会消除。例如, 过去基层干部为了基层社会的和谐, 往往“放弃原则”, 把低保作为“维稳保”、“关系保”, 使得低保承担了很多制度之外的责任, 低保及其他救助政策长期被异化。因低保政策长期被歪曲执行, 以及经常得不到公平执行的情况, 被社会痛恨, 但也使得农村居民对低保救助的看法在不断改变, 以往多认为领取低保具有强烈的“耻辱感”, 但当前却发现很多农村居民认为“能吃低保挺好”, 呈现“无所谓”的心态, 低保救助的“污名化”效用在逐步消失, 这种变化也是主要缘于对低保制度及基层执行的不信任, 低保制度的权威性受到极大挑战, 如资格认定、救助标准确定等工作受到质疑, 再加上广受媒体报道的基层低保违规事件, 进一步强化了基层低保的负面形象, 使得部分农村居民认为低保“反正是国家的钱, 不吃白不吃”, “即使我不吃, 别人也会吃”, 对低保的依赖心理和依赖文化逐渐形成, 这加剧形成了农村“争当低保户”现象。

    四、后脱贫攻坚时期农村“争当低保户”现象的治理路径

    综上所述, 农村“争当低保户”现象有着复杂的过程和原因, 既有制度层面和政策运行上的缺陷、执行偏差, 也有更深层次的贫困问题和社会文化因素。在当前后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 亟需进一步发挥农村低保参与反贫困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更大贡献政策。

    1. 准入机制要“畅通”, “收-支”精准测度农户贫困状况

    简化“申请-审核-公示”程序, 加快审核进度, 建立线上线下的申请机制, 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方式, 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获取救助提供便捷化渠道。针对当前以收入和财产审核为主的资格认定方式, 可能会导致一部分支出型贫困家庭, 因收入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但刚性支出 (主要指医疗、教育及意外事故等导致的生活必需品支出) 却较大, 因此考虑引入“支出型贫困”认定方式, 通过收入、财产与支出综合测量农户贫困程度, 根据该户实际贫困状况及诉求, 给予相应救助, 从而确保“应救尽救”。救助准入上的畅通与高效, 也能消除受助对象对“退出救助后遇困难再难进入救助”的担忧, 也能促使受助对象家庭生活变好后, 或收入、财产等发生变化后, 向救助主管部门主动汇报, 不符合条件者主动申请退出, 而不是采取违规手段“赖”在救助行列里。

    2. 过程管理要“动态”, 加快推进分类管理

    按照农村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家庭劳力、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 针对性的给予不同程度的保障和不同方式的管理, 实现“精准救助”。动态管理的核心思想, 就是针对不同群体给予差异化的过程管理, 使得贫困人口能够更好的获得精准化的救助资源。按照受助者自身及家庭保障基本生活的条件与能力来划分, 并根据不同类型的救助对象给予相应救助, 在农村地区加快推进分类救助。例如, 对无任何保障能力的救助对象, 应采取普惠式的社会救助, 予以全额生活补贴, 无需经常性的核查收入或财产变化;对于具备一定保障能力的救助对象及家庭, 应加强动态管理, 在给予现金满足基本生存的同时, 适当满足发展型需求。另外, 动态管理的目的也在于加强对农村居民收入、财产等方面变化情况的追踪, 通过建立信息化的数据跟踪机制, 实时掌握和综合了解受助对象的生活动态, 从而为是否继续给予救助提供数据上的支撑。

    3. 退出机制要“规范”, 确保“应退尽退”

    建立规范和合理的农村低保救助“退出机制”, 进一步明确退出的程序、条件及后续跟进政策。在程序上要做到规范化、合理化, 准确依据动态跟踪、过程管理的数据, 研判贫困对象的整体生活状况, 考虑收入、支出、劳动力等多元因素, 而不是简单以“收入变化”不符合救助条件就“一次性”终止救助。在救助退出的理念上, 推行“渐退机制”, 建立退出救助的“缓冲期”, 在“缓冲期”内实行退保不退待遇, 确保受助对象不至于重新进入“生活难以维持”的状态。对退出者, 需给予后续的政策支持和动态跟踪, 而不是对退出者不闻不问, 当退出者再次遇到生活困难, 需与其他贫困群体同等对待, 依法依规及时再纳入被救助行列, 化解受助者对“退出后无保障”的担忧。另外, 受助对象能否退出, 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些都可能影响受助对象的退出, 因此在退出机制的顶层设计上, 需综合考虑以上影响因素, 规避制度缺陷。

    4. 政策简单捆绑要“避免”, 加强能力援助

    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困难及贫困程度, 给予相应的救助方式、救助项目与救助服务, 避免把“低保”资格与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进行简单捆绑、叠加, 充分发挥低保与各专项救助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综合扶持作用。准确定位各专项救助制度的功能、保障范围与对象, 低保救助主要着力兜底保障, 对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 及时给予现金或物质救助。但在进行兜底保障的同时, 还需要发挥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作用, 推行现金、物质与服务救助相结合, 在保障基本生存权的基础上, 注重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服务救助, 在受助者可行能力培养方面给予适当保障。加强知识文化教育与技能培训, 提供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所需的知识文化、技能培训, 加大对贫困青少年、留守儿童的教育救助, 帮助受助家庭造就新型劳动者。拓展贫困化解渠道, 强化家庭资产建设, 建立个人发展账户, 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以适当比例匹配资金, 以协助农村贫困人口增加资产存量, 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教育、住房、创业等特定发展目的, 以抵御意外事件及贫困风险。

    5. 反贫困政策要“衔接”, 加强农村低保与精准脱贫、乡村振兴战略的整合

    加强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配合, 分类织密贫困人口脱贫保障网络。一是加强社会救助内部各项制度的衔接, 按需救助, 针对不同的贫困状况给予不同的救助项目, 并且加强社会救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对贫困人口的综合扶持作用。二是整合社会救助与精准脱贫政策, 对于无力脱贫、无业可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纳入低保兜底保障的范围;对于可以纳入精准扶贫范围的低保户, 及时进行精准帮扶。实现农村低保线与扶贫线统一, 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线标准, 合理考虑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保障诉求, 着力解决低保边缘户、残疾人、贫困老年人、其他阶段性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三是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 充分利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实施的契机, 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 帮助农村贫困人口顺利脱贫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6. 自立文化要“强化”, 加快纠正农村社会对低保的“刻板印象”

    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 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宣传, 正确理解低保政策的用意, 加强营造自立、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 纠正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低保“刻板印象”。一是加强以低保救助为基础、其他专项救助制度在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宣传, 让农村居民充分理解低保等救助制度的真实用意, 了解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管理与退出等在内的政策实施过程, 规范基层执行, 严打滥用职权和违规现象, 树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基层权威”。二是加强自立型社会文化建设, 鼓励劳动, 倡导全社会应依靠自身努力保障生活, 批判“懒人文化”, 改变“把吃低保视为一种光荣”, 改变认为“政府救助不吃白不吃”的消极观念。三是加大对救助违规现象的惩罚力度, 重新树立救助制度的权威。救助违规事件, 如关系保、骗保、赖保, 严重威胁当前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 对此必须加大惩罚力度, 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在全社会塑造“违规救助, 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从而也就可以在文化建设、社会氛围上进一步防范“争当低保户”现象的产生, 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低保参与农村反贫困、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作用。

    作者:兰剑 慈勤英 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

    来源:农村经济201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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